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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公司面纱被刺破担责,本所律师代理二审成功改判免责

发布时间:2026-07-13 12:11:03点击:264

江苏锦典律所徐兴春主任、张恒律师代理一起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上诉案,推翻一审判决,为当事人免除74万元连带货款责任。

案情简介

刘女士全资设立C 公司,其父刘某控股A 公司。A 公司欠付 B 公司货款 74 万元,因账户冻结,由 C 公司代为支付 2 万元。后 B 公司起诉A 公司和C 公司及刘女士,一审仅凭父女亲属关系、单次代付、交叉任职监事,认定两公司人格混同,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刘女士对A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办案核心工作

刘女士不服,慕名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受理案件后,通过律所案件分析会研判后,确定抗辩思路:表象关联不等于人格混同。代理律师立即开展工作:1. 调取两家公司全部银行流水,逐笔核查,证实无资金混用、资产转移;2. 建议当事人委托审计,证明A 公司、C 公司财务体系完全分离,各自独立;3. 梳理业务证据,案涉交易仅 A 公司参与,C 公司未介入经营,代付有依据,仅挂名监事不存在人员实质混同。 

庭审中,代理律师援引《公司法》第20 条第 3 款,明确阐述:刺破公司面纱需同时满足人员、业务、财产实质混同,单一外观关联不构成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本案A 公司、C 公司财务体系完全分离,各自独立,不能认定混同。当两个公司不存在混同时,C公司便无需与A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作为C公司唯一股东的刘女士也无需举证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无需担责。

二审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我所律师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关于C 公司、刘女士连带担责的判项,认定A、C两公司不构成人格混同,刘女士无需承担74 万元债务。当事人对律所团队作业、专业取证、精准辩法的服务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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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规提示

1. 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以人员、业务、财产实质混同为标准,亲属、挂名监事不能直接推定连带;

2. 企业保持财务独立,留存银行流水、年度审计报告,杜绝公私账户混用;

3. 关联公司代付款务必留存交易依据;

4. 一人公司定期留存财产独立凭证,应对《公司法》63 条举证倒置风险。

江苏锦典律所特别关注企业合规、公司股权架构、股东权益等纠纷,为企业家们保驾护航。

撰稿:孙环  编辑:朱莹莹  签发: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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