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典律所副主任李海滨律师应邀走进东海融媒体994直播间,进行民法典义务普法

【普法直播全文展示】
依托具体案例,以微观视角解读民法典侵权编
主持人开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法治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为了让法治宣传教育在东海县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让大家都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东海县司法局和咱们东海994联合推出普法节目《晶太子说法之律师来了》,每期节目我们都会邀请一位专业律师做客我们的直播间,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咨询,可以在“东海994微信公众号”留言。也可以搜索东海994抖音号和东海994视频号,关注我们同步直播!两部热线:87296960和87296961,也已经为您开通,随时欢迎您咨询!今天是《律师来了》2025年第 10 期节目,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锦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海滨律师来到直播间,李律师,先给我们广大听友打个招呼吧。
李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上午好!很高兴今天能够做客994直播间,与大家共同学习和分享法律知识。
主持人:欢迎李律师的到来。本月是民法典宣传月,作为律师,您对民法典是如何看待和理解的?
李律师: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后每年五月被确立为民法典宣传月。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典”意味着什么啊?字典、辞典,典通常意味着百科全书,是不是啊。没错,于普通民众而言,民法典基本上就是民事法律生活领域的大百科全书。任何人从出生到死亡,甚至还没出生,自在母体内成为胚胎开始,就一直被民法典规制,也需要依据民法典来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几乎任何普通人的行为在民法典中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模型甚至具体规定。也因此,即使作为普通人也建议多多少少学习一点民法典的知识。
说到这,再多说几句哈。正因为民法与民众的生活联系十分紧密,建国之初我国就想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性的民法。但受限于理论研究水平、社会和经济体制以及立法技术等多方面的制约,一直没有实现。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调整了思路,与经济领域和体制改革和探索一样,先制定单行法,及时为各个细分领域提供法律支持的同时也能积累经验、总结问题。在民法典以前,国家已经陆续制定了一些民事单行法律和法律性规范。例如婚姻法(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的第一部法律)、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等。这些年来,随着各单行法实施所积累的经验,加上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以及立法技术的提高,加上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也发展到了需要统一的民法典出台了,因此,国家在各单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的修订编纂,最终出台了民法典。
主持人:李律师,像你说的那样,民法典是大百科全书式的法律,那您今天将如何跟听众朋友们分享民法典的有关内容。
李律师:说实话,接到分享和宣传民法典这个选题的时候,我还是有点担心的。因为民法典太大了,并且民法典表面上规定的大多是普通的事情,但其实它也是很深奥的。说它大,是因为他需要规制的领域确实广泛而庞杂,光条文就1260条,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个编以及附则,每编下又分分编或章,章下再分节。哪一个篇章拎出来,甚至某些重要或者不好理解的具体条文拎出来都够讲个一天。说它深奥,是因为它具体条文背后的很多民事法律理论还是很高深的,例如最为基础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能讲透的,那就得是大家了,我水平还不够,哈哈。
十天前,我的同事陈加伟律师通过994视频号已经从宏观角度,为听众朋友们梳理了民法典的一些基本概念。今天,我想依托案例或者听众朋友们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具体的事情为索引,从微观的角度去分享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着重于侵权责任吧。因为大家身边其实经常发生因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知道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有好处。
主持人:李律师,刚刚你提到民法典的某一条拎出来都够研究和讲解一天,也讲到今天以具体事例从微观的角度给大家分享,我不知道您遇到过就某一条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具体案例没有,能不能和大家分享一下。
李律师:好的。我曾经代理过一个侵权纠纷案件,就涉及到一个条文的理解适用方面的很大争议。先说条文再说案情哈,这个条文是民法典的第1186条,这条在侵权责任编第二章损害赔偿中,条文的具体表述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分担损失”。这条实际上是公平这一基本民法原则在侵权责任领域的具体体现。
案情是:某酒店有一位员工,早上上班时间之前就到酒店来了,酒店每天都有不同的少量员工在岗为客房和自家员工准备早餐,而且酒店的员工早餐是免费提供的,来去自由,吃不吃都行,吃免费,不吃也不给补贴,所以有的非当班员工会提早来吃早餐或者玩一会。这位员工不知道是不是为了吃早餐来的,反正是提前来了,到的时候,当日当班的是一位做粥和馒头、包子的面点阿姨在岗,他到了以后溜达到厨房,面点阿姨看他满头是汗,问他怎么回事,是不是有点中暑了。因为这个人平时就沉默寡言,阿姨问他他也没吱声,阿姨也就没在意,顺手给他一个马扎让他坐一会休息一下,就继续干活去了。他坐了一会,又默不作声自己走到休息室去了。到大家都上班点名以后,发现他不对劲,趴桌子上起不来了,有人就打120了,到医院以后一查是脑出血,最后病情就发展成了植物人、在重症监护室维持生命好长时间一直没有苏醒,最后家属放弃治疗去世了。后来因为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这里就不展开为啥没有认定为工伤了哈,那是劳动法领域的问题),家属就起诉酒店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就依据这个1186条和公平原则判决酒店承担10%的责任,就是一审法院认为酒店和这个员工都没有过错,酌定分担损失。这里我们先不谈民法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文应该如何适用的问题哈,就单独谈能不能用1186条。各位听证朋友回想一下刚刚1186条的具体表述,觉得能不能适用这条来分担损失?主持人觉得呢,能不能?
主持人:还是听听你专业律师的意见吧。
能不能适用,我们需要分析1186条条文的表述和具体案情。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1186条,1186条的表述很简短,但其实限定条件有好几个,其中之一是要在侵权情形下,要有侵权行为人。那么酒店是侵权行为人吗?刚刚之所以如此详细的介绍案情就是让大家明白,实际上这个案件中没有侵权行为人。他的疾病不是酒店引发的,酒店没什么行为让他发病吧;发病以后呢?酒店是不是应当和有能力发现并送医?那咱们来看他发病的时间和发病时候别人的反应。他发病的时候,酒店并没有到全员上班时间,也没到这名员工的上班时间,也就是说,他开始发病的时候酒店发现和救助的义务还没产生。诚然,早班岗的面点阿姨发现他的时候,他的状态有点不正常,但他的状态也不足以让普通人认为他将突发严重疾病。等到全员上班以后,其他员工发现他确实身体严重不对劲了就联系送医了,酒店员工做了他们应该做、能做的一切行为。也就是说,这个案件中不存在侵权行为人也不存在受害人。所以酒店就上诉了,我的上诉状也重点剖析了1186条该如何适用。上诉以后二审法院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是这个员工的遭遇又确实可怜,最后主持双方调解,酒店给予一点人道主义补偿,一、二审法院又分别为家属争取了部分人道主义帮扶资金,解决了这个案件。
主持人:李律师,你的意思就是如果酒店不调解坚持让二审法院判决的话很可能就要撤销一审判决,一点不赔偿吗?
李律师:很有可能,一审法院虽然判决的比例不高,但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有错误,应当调整。但是司法也得考虑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并且酒店出于同情也愿意出一点补偿,但是肯定达不到10%,最后调解结果还算理想吧。
主持人:最近网上有个热点问题,就是青岛市李沧区法院调解赔偿7万元的行人撞人案,同样是调解的侵权案件,为何会引发网络上如此大的争议,法院在调解的时候违背了民法典的规定了吗?
李律师:这个案件我也断断续续关注过,但因为网络上的很多信息都是片面的,甚至是有人故意带节奏的,在没有追根溯源之前难以下结论。我记得在真相未公布前,我看到网上说啥的都有,什么“请问我在商场走路与前人安全距离是多少”、“以后走路注意了,要检查你双脚的刹车性能,保持安全距离”,甚至有评论说这个案件严重冲击了人民群众的认知底线。但我想这个案件是法院主持调解的,法院主持的调解虽然也秉持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也不会没有依据的乱调解。好在,后来李沧区法院安排他们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一个专职委员出面通过媒体还原案件事实,解释调解的依据,还公布了事发时候的视频。整个事情就不难分析了,现在可以讲,这个案件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肯定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有关规定和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
事发视频可以看出很多网传信息是不实的。事发被撞的一方是老太太,撞人的是年轻女性,不是网传的一个老太太一个男性;事发时是空旷道路,附近只有这两个行人。被撞的老太太在被撞之前也没有突然转身往回走,而是缓缓侧转身停住了,停住的时候离撞人的女性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位撞人的女性则是在侧后方左看右望的快步往老太太右后方走去,接着撞到了老太太,把老太太撞倒了。
为什么说这个案件是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的呢。侵权责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在这个案件中这种普通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后方撞人的女性是有一定过错的,李沧区法院最开始公的引发争议的普法文案使用的是“未保持安全距离”,这个词容易让人引发不当联想,因为这个词通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领域使用,而后来出面介绍的专职委员使用的词是“未注意前方情况”,我认为后一个词还是非常恰当的。不论是法律还是社会道德,大家都能知道行人走路时要适当注意前方情况,以保障自己和他人安全、顺利通行,撞人的女性肯定是应当被认定存在过错的。民法典的第1164条就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老太太诉请的是18万多,调解的结果是这位女性赔偿老太太7万,为啥差距那么多能调解成功呢。因为这件事不完全是撞人的女性的过错,老太太她缘无故持续停在道路上,自身也有过错。民法典的第1173条又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诉请的18万多应当是依据其十级伤残不计算自身过错得出来的(我去年办理过一个青岛市南区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知道青岛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基数与江苏水平差不多,十级的伤残赔偿金就有13万多,再加上精神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是能够计算到18万多的。)双方都有律师,肯定都会帮助当事人分析各自的过错,最后在这个基础上达成了一致。
所以,我认为,青岛李沧区法院主持调解的这个案件是没有问题的,没有违背民法典的责任原理和具体规定。这也是为什么他们要把这个案件作为普法案例来宣传的原因。
主持人:经过李律师这么一讲解,这个案件似乎就好理解了,听证朋友们也可以搜索一下这个案件的事发现场视频,看看咱们普通人能不能得出李律师说的双方都有过错的结论。但还有点不明白,就是本来一个正确的案件为什么引发了网络上这么大的非议呢?
李律师:这个案例实际上也是李沧区法院在本月初作为民法典宣传月普法宣传素材的案例。结果没宣传好,陷进了舆论漩涡。关于这个问题,专职委员也予以了解释和道歉。一部分原因在于法院普法文案的具体表述没有严格把关,引发了网友的不当联想,给社会上存在的戾气找到了宣泄的突破口。不经常接触司法文书的听众朋友们可能不太明白,调解书不像判决书,调解书上的协议部分本质上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调解书不需要说理和分析,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只要没有违法法律,没有损害社会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就应当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调解书上是不会有关于“安全距离”的表述,也不会有“未注意前方情况”的表述,更不会载明调解协议形成的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不但是法律允许的,也是为提高司法效率所必要的。而制作普法宣传文案的时候,需要适当帮助受众理解案情,对案情作一些描述,问题就出在这个文案的描述上,我估计可能是执笔文案的人没有与承办法官详细沟通案情,也没有沟通和审查文案的具体表述是否严谨。所以我觉得,这个乌龙闹出来的根本原因在于李沧区法院对普法宣传文案的严谨性不够,政治和舆情敏感性也有所欠缺。
主持人:李律师,刚刚你已经通过两个具体事例给听众朋友们讲解了民法典侵权责任领域的部分规定,还讲到过错责任。现在你能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民法典规定了哪些侵权类型,什么是过错责任吗?
李律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从第四章开始规定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七个大类,在每个大类中又通过具体条文列举和规定了几十个具体的侵权行为。另外,在侵权责任编前三章中还规定了基于他人行为而承担责任的责任类型。例如用人单位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监护人责任、接受劳务者的责任等等。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心理状态时,才承担侵权责任。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民法典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设定的总的指导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就是除了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其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要有过错,过错责任下又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作为特殊和补充,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
前边说的具体类型侵权中,真正的无过错责任有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普通饲养者责任、建筑物倒塌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有医疗损害责任、饲养动物项下的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脱落损害责任、堆放物责任、高空坠物责任、施工责任等等。其他的一般侵权行为均是过错责任。
主持人:李律师,民法典规定了如此多的侵权责任类型,您能总结一下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侵权纠纷吗?
李律师:可以。最为常见的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扩展一下还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过这类责任是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同调整,加之在程序和技术上,对于这类事故的当事者区分责任通常不难,因为交通警察介入处理,交警通过一系列方法和具体规则,会对事故各方的责任、理由都划分清楚,之后的赔偿责任通常依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来分别承担即可。
还有一种是提供劳务者致使他人或者自身损害。现在盖房子的很多,装修的也很多,给你们家干活的人没操作好,把别人弄伤了、把自己弄伤了的,都比较常见。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自己因劳务受伤的,由劳务者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这里面实践中通常又会发生两个争议,一是谁是劳务接受方的问题,二是接受劳务方没争议、可以确定,但家主有没有选任、指示等方面的过错的问题。现在盖房子的大多有工头,家主找工头,工头找工人,家主给工头承包费、工头给工人发工钱;但是也有不少自己找人干活,直接向工人发工钱的,这种就要特别注意了,你可看好了,家主就是接受劳务一方,工人没安全意识、防护措施做不好,出了事家主就得承担。那种有工头的,家主也得注意,不要瞎指挥、干扰工头在现场的具体安排。另外选工头也得上点心,不要啥人都用。农村低层住宅建筑虽然不要求施工方具有特定资质,但起码你要看看工头有无长期组织工人干类似工程的经验,他的设备和防护措施到位不到位。
另外,未成年人在学校玩耍追逐打闹引发的侵权责任也比较多。不过实践中,这类纠纷列学校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多,但最终能够让学校承担责任的比较少。因为通常有具体的侵权人,也就是说侵权人不是学校,而且学校一般都尽到了教育和监管责任。学校现在也很谨慎了,又是配备司法副校长,又是聘法律顾问的。哈哈。
还有,医疗损害其实也经常发生。但因为诊疗行为的专业性太强,医院是不是有过错,过错程度是多少,普通人包括司法机关也难以确定,这属于专门性、技术性范畴,需要借助鉴定结论来确定责任。具体可选择由卫健委组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起诉以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坚定。
主持人:李律师,刚刚你说了,诊疗行为的技术性太强了,并且又存在着医疗事故处理路线和医疗损害处理路线的区别。但其实社会上针对医院或者医生的纠纷也时常会成为热点。你能不能讲一讲如果发生医疗损害,患者或者家属应该如何正确处理?
李律师:当然可以。其实作为律师,我更喜欢讲纠纷该如何处理,我想听众朋友们作为普通人,也大多更关注纠纷发生以后该如何处理纠纷,而没有兴趣或者没有能力去研究枯燥的条文。我经常跟法律行业以外的朋友开玩笑,说什么是法律,每一个字挑出来你都认识、组合到一起你就不认识了,那就是法律。
前些年经常会有医闹,现在虽然没有闹的那么过分的了,但是也经常会遇到家属情绪激动,一定程度上给医疗秩序和社会舆论造成冲击的事件。其实,我建议如果遇到医疗纠纷了,不要去闹,那样反而不利于解决纠纷,因为闹肯定耽误时间,甚至可能导致一些必要的措施没办法顺利进行,例如尸体检验。民法典1218条不是规定了嘛“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前边也说了,有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两条路可以选择,我们就来谈一谈如果遇到医疗纠纷,怎么选择这两条路,选择的结果会有什么不同。
先通俗地讲,你想让诊疗的那个医院或者医生被处分、甚至去坐牢,选医疗事故路线;如果你想多得到赔偿,不想过分追究医院和医生的责任,对吧,毕竟人家医生也不可能是故意的,那选医疗损害路线。
具体说来,医疗事故处理路线由卫健委主导,组织本地医学会对诊疗行为进行技术性鉴定,得出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事故、以及属于哪一级医疗事故,最终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是否要追究医院和医生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在医疗事故鉴定时一并会确定诊疗行为过错与对损害发生的责任程度,可以成为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但本质上讲,这种鉴定结论的行政属性更强。而且,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首次鉴定是由医院所在市级医学会进行,不论是从数量还是水平上讲,它的专家库很有可能不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库成员阵容强大。另外,就是医疗事故的赔偿计算的基数没有医疗损害赔偿多,项目少了一个死亡赔偿金,这可能就会导致巨大的数额差距。即使是伤残,医疗事故路线的伤残赔偿金的依据是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而医疗损害路线伤残赔偿金的依据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前者是比后者低不少。
医疗损害路线,则是起诉以后由法院主导,组织双方协商或者随机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来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相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种司法鉴定基本没有行政属性,技术性更强。而且可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范围非常大,省内的、省外的,设立在市级的、省会城市的都有,各个机构的专家库成员阵容也更强大,不论是距离上、心里上,可能离诊疗机构也更遥远。另外就是前边说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会有很大的不同。
我之前代理过一个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我代理的是患者家属一方,患者死亡了,医院是青岛一家在山东省内非常有名的医院。患者家属最终选择的是医疗损害路线,鉴定机构选择我们江苏的,出具的鉴定意见还是很公平、很有水平的。包括听证会时,负责这个患者的医院主治医生和科室主任被鉴定机构组织的专家追问的哑口无言,我虽然不是医生,对一些医疗专业术语也听不懂,但即使是门外汉,那些专家也能把你折服。
主持人:感谢李律师又给听众朋友们十分具体地讲了一类侵权的具体处理办法。现在我们想请李律师再稍微宏观一点讲一下,如果遇到一件事,作为普通人,怎么样识别是否属于侵权,属于哪一类侵权,可能会有哪些人承担责任呢?
李律师:在这一点上,其实民法典是挺友好的。因为民法典的体系非常完善,而且民法典的绝大多数条文都还比较容易读懂。我觉得即使是普通人,遇到一件事,是不是属于侵权比较好判断。属于哪一类、可能会有哪些人承担责任可能会稍微有些难度。可以从与后果相关的人和事的两个维度去寻找线索,建立大致的因果和牵连关系。咱们就拿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举例吧,假设我是个挖掘机驾驶员,我开挖机旋转的时候挖斗把一个人的砸倒了、伤了,谁应当来承担责任呢。找人呢,就是去找谁让我到这来开挖机的、谁给我发工钱的,这个受伤的人是什么人,是配合我干活的人,还是在工地干活的其他人,又或者是工地外边跑进来看景的人。找事呢,就是他怎么会被挖机碰到了,是我没注意他一直在那,还是他突然跑过来被碰到的,是我转的太快了还是斗子太低了?
比如说最后找完了,我是个司机,我的老板张三找我来也是他给我发工资的,这个人是工地另一个班组安排看看我这里进度如何,什么时候能进行他们的施工工序的工人,他过来的时候没通知我也没想办法引起我的注意,突然跑到挖机跟前的。那么这个人受伤的赔偿责任基本上就是我的老板和他的老板分担,他自己也要酌情承担自己的损失。
主持人:李律师说的这个找人和找事的办法倒是挺好用。
李律师:格言道“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嘛,不论是普通人还是法律工作者,依据与事情有关的人和事去寻找逻辑关系,都是一个比较方便实用的方法论。只不过专业的法律从业者在找到这些牵连点以后在法律规定的应用上更为精准而已。
主持人:学习是一个永远的话题,我们只有懂得了法律知识,知道什么什么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预期自己的行为,更好地处理纠纷。最后,我们想请李律师做一个系统性的如何学习民法典方面的经验分享。
李律师:谈学习法律嘛,其实不论是民法典还是其他法律,它都有一个基本逻辑架构,这种基本的逻辑架构从体系上讲就是总分结构,编、章、节、条、款、项,越往上规定的都是越大范畴或类型的有关内容,越往下规定的都是越具体的行为或者情形。例如侵权责任编吧,这一编规制的都是侵权责任有关的,每一章再规定归则原则、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侵权行为类型,每一条就规定到每一小类别的侵权行为了;从理论上也是总分结构,原则、规则和具体措施或者说办法。比如所总则规定原则,每一章在原则的基础上规定规则,每一条再去具体规定处理办法。而民法典的编纂比较晚,立法技术已经很成熟了,所以民法典的体系包括条文表述都比较清晰,语言也大多数比较易懂。我们去学习民法典就可以用总分——分总的方式去读,结合具体的生活和工作常处在的领域或者遇到的具体的事情去相对深入地读某一编章的内容。
还有一点是有一点难度的,需要大家稍微动用逻辑思维能力的。就是基本上大部分事情都不是一个条文就能完全调整的,常常需要结合多个条文,甚至原则与具体条文之间关系,大家可以尝试先对一件事建立一个大致的模型,其实这也是专业法律人士的常用办法,例如是不是婚姻问题,是婚姻中的订婚问题还是离婚问题,这个模型是能够建立起来的,然后结合我刚刚我分享的从人和事的维度去寻找因果或者牵连关系的方法再去寻找依据。
如果说,我的文化水平不高,这些都很难我都做不到。那我觉得也有一个很好遵循的基本办法,可以预防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那就是遵循为人的基本善良和谨慎,对一件事情,多想一想善良的人应该怎么做,正常的人会怎么做,是会谨慎还是大意。因为开编我就讲了,民法典调整和规制的基本都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也讲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就是说民法典的绝大部分内容,原则也好、规则也罢、具体条文也好,都是对民众生活的经验总结和提炼。就比如今天说的多的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吧,为什么要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是原则,我相信不用法律规定普通人也能理解。又好比青岛那个引起争议的案件,为啥说那个撞人的女的有一定过错,因为走路注意前方情况是大家都这么做的啊。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今天我们聊了不少关于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列举的侵权责任的类型等。李律师选择普通人的角度深入浅出地分享了如何判断和解决侵权纠纷、如何学习民法典等方面的经验,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非常感谢戴律师的专业讲解!再次提醒大家,如果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东海994微信公众号或抖音号留言,我们会安排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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