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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兴春主任和民建企业家们走进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商事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25-09-10 09:00:49点击:353

9月9日,民建连云港市委会组织部分企业家会员前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商事审判工作进行调研。徐兴春主任以民建会员和律师双重身份参加调研,旁听了一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并在座谈会上作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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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兴春主任就庭审活动从律师专业角度进行了点评,对主审法官高屋建瓴,围绕争议焦点有序开展法庭调查,发问精准到位,逻辑严密的庭审给予了高度评价,并重点总结了本案的现实意见。   

徐兴春主任指出本案虽为个案,但其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所有市场参与者,特别是企业家们深思:

 1.“认缴”不是“不缴”,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注册资本认缴制赋予了股东出资期限的自由,但绝非免除出资责任。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石,在于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当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就有必要提前到期,以充实公司责任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在鼓励投资与保护债权人之间的平衡。

2.公司治理与财务规范至关重要。如果股东确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却因财务管理不规范、证据保存不完整(如缺乏验资程序、财务记录混乱)而承担败诉风险,是极为可惜的。这个案件警示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股东的出资必须留有清晰、合法、完整的轨迹,确保能够经受住司法审查。简单的银行转账和备注,若无法与公司账册、验资证明等相互印证,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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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设立公司和经营过程中,务必理性认缴注册资本,切忌盲目追求高额注册资本,以免背上过重的潜在责任;务必规范出资流程,及时完成实缴出资的验资及工商备案(公示)手续,并妥善保管所有出资证明材料;务必保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严禁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避免有限公司面纱被刺破,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被突破。 

 (撰稿:朱莹莹 一审:陈加伟 签发:徐兴春)